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5,竹北交簡,17,201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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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博仁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052號」之記載,更正為「104 年度偵字第12052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參。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記載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查案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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