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5,竹北交簡,368,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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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恭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恭亮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50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藍恭亮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

被告前有2 次酒駕紀錄,既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再犯本案,足見其毫無警惕之態度;

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6毫克;

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

不慎追撞前方由被害人陳學全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幸無人傷亡之公共危險程度;

被告無照駕駛;

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043號
被 告 藍恭亮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居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恭亮前有2次公共危險案件,第二次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交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確定。
詎藍恭亮仍不知警惕,於民國105年5月3日中午,在新竹縣新豐鄉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3罐至15時許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與忠信街口時,因注意力降低,追撞前方由陳學全所駕駛停等紅燈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傷亡),經警到場處理,並於15時38分對藍恭亮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6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藍恭亮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現場照片8張。
二、核被告藍恭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 凱 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 鴻 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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