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5,竹北交簡,615,2016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5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正森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 年度偵字第8297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李正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7 月間曾因酒醉駕車紀錄,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並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發生車禍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297號
被 告 李正森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正森前有1次不能安全駕駛罪紀錄(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5年7月27日12時許起,在新竹縣○○鄉○○街00號2樓居所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58分許,途經新竹縣○○鄉○○村0鄰00號附近產業道路時,不慎與陳立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擦撞(未致陳立岱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李正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正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立岱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事故現場照片共10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雲惠鈴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