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5,竹北交簡,738,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3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股
被 告 周廷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廷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前段應補充「…。

周廷鑑於肇事後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0671 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1、被告周廷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2、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肇事後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湖口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5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致有本件犯行,並參諸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近無號誌路口未顯示方式燈光即往右偏駛,且未充分注意已在右側直行由告訴人李思佳騎乘車輛之過失程度、因其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李思佳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初期照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髖部擦傷等傷害;

及告訴人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貿然騎車上路,暨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坦承犯行,惟被告迄未與告訴人李思佳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671號
被 告 周廷鑑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廷鑑於民國105年8月9日17時3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三段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三段與北湖路口欲變換車道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切出變換車道,適右後方有李思佳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行經該處,雙方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李思佳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初期照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髖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思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廷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思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各1份。
(四)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