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5,竹北原簡,11,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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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惠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察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47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增列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

二、爰審酌被告陳秀惠無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高職畢業學識程度、已婚、罹患憂鬱症之家庭生活狀況;

未得告訴人劉奕廷之同意,擅自侵入住宅之犯罪手段;

未與告訴人和解;

告訴人不願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

兼衡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712號
被 告 陳秀惠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0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秀惠知悉未得住宅權利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他人之住宅,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月4日下午5 時28分許,無故開啟鄰居劉奕廷位於新竹縣○○市○○街0 號一樓之大門後,沿樓梯走上二樓,適為劉奕廷遇見,乃要求陳秀惠離去,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劉奕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秀惠於偵查中有關進入告訴人劉奕廷住處過程之供述。
㈡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有關被告無故侵入其住家過程之指述及具結之證述。
㈢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鄒 茂 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依 萍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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