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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5 年度竹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550114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陳萬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0月16日2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華興二街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萬來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 個。
(四)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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