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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麒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麒元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雨衣及安全帽,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3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增列: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
二、爰審酌被告彭麒元無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
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因一時貪念,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以徒手竊取被害人朱祐廷、徐珮馨、黃德耀、許哲綸、劉修麟5 人機車共5 輛之犯罪手段與情節;
被竊機車均經被害人領回;
未與被害人和解;
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本院以電話聯絡被告未果,未知被告聲請緩刑之意願,併此敘明。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日施行。
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規定。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供本案竊取所用之雨衣及安全帽,均為其所有,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足憑(偵卷第43、55-56 頁),揆之上開規定,應予沒收。
另竊取所得之5 部機車,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第16、21、26、31、36頁),就上開部分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61號
被 告 彭麒元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麒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徒手推離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機車,得手後移至附表所示處所藏匿。
嗣朱祐廷、徐珮馨、黃德耀、許哲綸、劉修麟發覺機車遭竊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彭麒元作案穿著之雨衣、安全帽等物。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彭麒元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朱祐廷、徐珮馨、劉修麟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黃德耀、許哲綸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畫面照片、查獲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偵查報告等。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多次竊盜行為,係對不同被害人竊取物品,雖在密集接近之時、地,仍應論以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另扣案之雨衣、安全帽,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韻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榆 婷
附表:
┌─┬──────┬─────┬──────┬────┬─────┐
│編│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所竊財物 │被害人 │尋獲地點 │
│號│ │ │ │ │ │
├─┼──────┼─────┼──────┼────┼─────┤
│1 │105年1月23日│新竹縣竹北│車號000-0000│朱祐廷 │新竹縣竹北│
│ │凌晨1時53分 │市勝利二街│號普通重型機│ │市嘉豐二街│
│ │許 │79號前 │車 │ │1段198號前│
├─┼──────┼─────┼──────┼────┼─────┤
│2 │105年1月23日│新竹縣竹北│車號000-000 │徐珮馨 │新竹縣竹北│
│ │凌晨3時20分 │市勝利二街│號普通重型機│ │市嘉豐路 │
│ │許 │79號前 │車 │ │268巷12號 │
│ │ │ │ │ │前 │
├─┼──────┼─────┼──────┼────┼─────┤
│3 │105年1月23日│新竹縣竹北│車號000-0000│許哲綸 │新竹縣竹北│
│ │凌晨3時45分 │市勝利一街│號普通重型機│ │市嘉豐路 │
│ │許 │81號前 │車 │ │268巷12號 │
│ │ │ │ │ │前 │
├─┼──────┼─────┼──────┼────┼─────┤
│4 │105年1月23日│新竹縣竹北│車號000-0000│黃德耀 │新竹縣竹北│
│ │凌晨4時7分許│市勝利二街│號普通重型機│ │市嘉豐路 │
│ │ │79號前 │車 │ │268巷12號 │
│ │ │ │ │ │前 │
├─┼──────┼─────┼──────┼────┼─────┤
│5 │105年1月23日│新竹縣竹北│車號000-0000│劉修麟 │新竹縣竹北│
│ │凌晨4時30分 │市勝利一街│號普通重型機│ │市嘉豐路 │
│ │許 │81號前 │車 │ │268巷12號 │
│ │ │ │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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