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周薇臻
被 告 張挺毓
胡閔才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