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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日所為之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1 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健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吳健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足憑,是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健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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