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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永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速偵字第17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核被告洪永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前有1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紀錄,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仍不知警惕,本案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情況下,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754號
被 告 洪永俊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永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5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下午1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公義路所任職之公司內飲用啤酒1 瓶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3 時許,自上開飲酒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外出送貨。
嗣於同日下午5 時3 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5 段100 巷前時,因後煞車燈故障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當場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永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警員黃尹昱於106年9 月28日所製之職務報告。
(三)竹北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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