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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余瑋倫
被 告 吳泰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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