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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北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唐偉程
被 告 謝子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8,000 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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