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6,竹北簡,48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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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金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金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6323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葉金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刑事簡易判決可參,復因缺錢竟起意偷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增訂之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就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物品,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新增訂之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竊盜犯罪所得如附件附表編號 4、5所示之物品,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4頁),是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既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323號
被 告 葉金萍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段000號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金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晚上9時3分許,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的黑色手提袋內離去。
嗣該店店員劉駿霖發覺遭竊並通知該店經理黃祖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葉金萍,且扣得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商品(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祖權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葉金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祖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三)證人劉駿霖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及現場照片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另本件犯罪所得尚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品,業據被告供陳已使用完畢,無從沒收,惟其價額不高,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維 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翁 子 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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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單價(新臺幣)│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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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豬小排        │82元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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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豬瘦絞肉      │83元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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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木耳          │101元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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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愛之味脆瓜    │36元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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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木關東細麵  │36元          │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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