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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清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清鳳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二、犯罪證據:(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現場及扣案照片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邱清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缺錢吃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權益,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548 元),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查卷第24頁,是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
被 告 邱清鳳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邱清鳳因肚子飢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15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九如大賣場內佯裝購物,將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新臺幣548 元),部分放在所攜帶之手提袋,部分藏放在隨身包內。
於邱清鳳未經結帳即逕行通過結帳台離開時,為賣場管理人何怡慧當場發現報警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邱清鳳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何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之翻拍相片2 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李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綠堂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均已歸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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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單 位│ 數量 │ 價值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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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蒟蒻糙米捲 │ 包 │ 1 │ 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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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芋片 │ 罐 │ 1 │ 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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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鏽鋼餐具 │ 組 │ 1 │ 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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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空瓶 │ 罐 │ 1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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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琪瑪 │ 包 │ 1 │ 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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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松沙士 │ 瓶 │ 1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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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草茶 │ 瓶 │ 1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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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裏王英式紅茶│ 瓶 │ 1 │ 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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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吊扇鏈子 │ 包 │ 1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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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竹杯 │ 個 │ 1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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