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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林宬紘
被 告 劉峻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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