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7,竹北原交簡,4,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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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進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進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第4 行後段應補充「…自該處『無照』駕駛…」,及二、證據欄應補充「(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何進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70,000元確定,於102 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在無合格駕駛執照之情形,仍貿然騎車上路,並於行駛過程中有車身左右搖晃之情形,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境貧寒、職業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0號
被 告 何進勝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何進勝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罰金新臺幣7萬元。
詎其不知警惕,又於107年1月1日20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某友人家中飲用米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欲前往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探訪其妻。
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何進勝駕車行經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係酒後駕車,即於同日20時48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何進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97MG/L數據紙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警員鄭雅中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佳 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 居 婷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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