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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湯國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3 月7 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700038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國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1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市○○路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 張。
(三)扣案之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個。
三、扣案之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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