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7,竹北簡,126,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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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瑋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龍神太極包遊戲光碟貳盒,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12493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王瑋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竟思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遭受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手法亦屬平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所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老子有錢龍神太極包遊戲光碟2 盒(合計新臺幣198 元),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竊盜所得老子有錢老子決勝包遊戲光碟1 盒,業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8頁),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493號
被 告 王瑋璘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瑋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8時43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該超商店長葉峻維所管領之老子有錢龍神太極包遊戲光碟2盒及老子有錢老子決勝包遊戲光碟1盒(合計價值新臺幣247元)後離去。
嗣葉峻維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葉峻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瑋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葉峻維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證物領據(保管)單、證物照片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同有規定。
被告竊得之老子有錢龍神太極包遊戲光碟2盒並未扣案,顯係不能沒收,爰請依上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啟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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