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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清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速偵字第736 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1、被告賴清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1 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3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被告於106 年7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 次(92年、106 年間)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拘役30日、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36號
被 告 賴清釗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清釗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7月4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於107年5月12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路邊,飲用啤酒約1瓶後,迄同日下午1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每公升
0.25毫克,倘於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仍於同日下午1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道路上,欲經由國道高速公路返回其住處,途中並下國道3號高速公路竹林交流道休
息。
嗣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行經位於新竹縣○○鎮○○道0號公路南向90公里竹林交流道入口匝道時,因疑似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騎車,並經員警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清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0.29MG/L)、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清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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