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7,竹東交簡,79,201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聖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聖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聖賢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肇事率為一般駕駛者之數倍,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晚間8 時許起至11時許止,在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上某位友人住處飲用啤酒6 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 號住處,嗣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一路與北興路口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操控不慎,致自摔肇事,鍾聖賢因而受有左膝左腿及左足多處擦裂傷共約12公分之傷害而送醫救治;

嗣為警於翌(3)日凌晨0 時29分許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急診室,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鍾聖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字卷第3 至4 頁、第25頁)。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見偵字卷第5頁)。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事故現場照片7 幀(見偵字卷第6 至15頁)。

(四)按102 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2 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

達0.40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6 倍,且會有感覺障礙;

達0.55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該條項立法說明參照)。

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酒類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發生自摔車禍送醫救治後經警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

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6 年10月間已有1 次酒醉駕車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不知悔悟,本次因服用酒類,於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2毫克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並因而發生自摔車禍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所為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衡酌被告無業、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字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