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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東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趙祥恩
馬傑
趙文萍
彭聖華
楊永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以竹縣東警刑字第10700132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祥恩、馬傑、趙文萍、彭聖華、楊永仁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趙祥恩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凌晨0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萊爾富便利商店上坪店外,因故與被移送人趙文萍發生口角衝突,被移送人趙祥恩竟打電話請被移送人馬傑到場助陣,被移送人趙祥恩、馬傑等人在場叫囂,並與趙文萍、彭聖華、楊永仁拉扯推擠叫罵而有妨害秩序之情,因認被移送人5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第3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移送人5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於107 年4 月24日成立,惟移送機關迄107 年9 月13日始移送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顯逾上開規定所定2 個月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本件不得處罰,爰裁定前開被移送人5人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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