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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瑞根
訴訟代理人 楊力恆
被 告 彭坤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6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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