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8,竹北交簡,20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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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祥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22號
被 告 陳祥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祥宇於民國108年3月26日17時許至17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工地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7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與大同街口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祥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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