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8,竹北交簡,631,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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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禮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禮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劉禮瑞】、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107 年10月2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A160278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劉禮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禮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素行良好,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72毫克,貿然騎乘輕型機車上路,嗣為免遭警攔查而逆向行駛,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目前打零工,無固定收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286號
被 告 劉禮瑞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禮瑞於民國108 年10月12日晚上8 時30分起至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1 段公賣局旁友人家中飲酒,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輕型機車上路,欲返回新竹縣○○鎮○○路000號之住處。
嗣於同日晚上11時32分許,行經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與和平街口時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禮瑞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雅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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