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敬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8年度偵字第2223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在社群團體Facebook之「新竹大小事」社團中,對告訴人何秀滿刊登有關商店遭潑漆及警方處理態度之文章,未以客觀公正的態度評論,竟以腦殘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