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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聖諭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2行更正為「智簡字第9號」、第7行更正為「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4包(毛重共計14.62公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陳聖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以107年度智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6月3日確定,於108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之罪暨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自首: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
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
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
經查,本案查獲過程,依卷附警詢筆錄所載(見毒偵字第1613號卷第5至6頁反面),可知承辦警員在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經營之手機館執行搜索時,並未扣得任何違禁物或證物,係當時前往被告居住所拘提被告時,經被告同意搜索被告居處,並由被告主動提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供警查扣,足認就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商標法、詐欺、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不知悛悔,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非是,衡酌其持有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服務業(見毒偵卷第4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4包(保管字號:108年度白字第1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77至78頁),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均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THC、△9-四氫大麻酚)一節,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5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14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88至115頁),足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均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已經鑑驗用罄部分自無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 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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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鑑 驗 結 果 │ 備 註 │
│(毒品編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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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 │644公克,擷取0.0322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2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 │477公克,擷取0.0280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3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 │047公克,擷取0.0342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4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4) │075公克,擷取0.0256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5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5) │758公克,擷取0.0286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6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6) │048公克,擷取0.0269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7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 │247公克,擷取0.0266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8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8) │028公克,擷取0.0309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9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9) │741公克,擷取0.0313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10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0) │009公克,擷取0.0292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11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0.9│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1) │781公克,擷取0.0261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12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2) │470公克,擷取0.0266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13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3) │217公克,擷取0.0246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 14 │菸草1袋,驗前含袋毛重1.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4) │298公克,擷取0.0287公克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 │檢驗,檢出大麻植物的化學│期:108/09/05、報告 │
│ │成份Delta9-Tetrahydrocan│編號:A0000000) │
│ │nabinol(△9-THC、△9-四│ │
│ │氫大麻酚) │ │
└─────┴────────────┴──────────┘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052號
被 告 陳聖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路00號
居新竹市○○街000巷0號2樓之2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
押中)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聖諭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智簡字第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思悔改,於108年3、4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北大路錢櫃KTV店內,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4包後持有之。
嗣為警於108年8月14日下午2時33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街000巷0號2樓之20居所內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4包(毛重共計14.67公克),始悉上情。
(被告陳聖諭經採尿送驗結果,安非他命類、MDMA類、大麻代謝物、鴉片海洛因代謝物均呈陰性反應,其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方裁罰)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聖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刑案照片各1份、扣案之大麻14包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5日藥物檢驗報告14份(報告編號A0000000至A0000000)。
(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再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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