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錢柏昇
訴訟代理人 錢𨺓富
被 告 温宏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周煙平
法官 魏瑞紅
法官 黃美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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