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17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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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華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華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乙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累犯: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55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罪,罪質相同,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經判刑之前科紀錄,猶不知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行為,不但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念其呼氣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暨其學歷為高中畢業,智識程度中等;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2號
被 告 蘇華飛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華飛前有4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詎猶不知悔悟,於108 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居所內食用摻有酒類之薑母雞湯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翌( 24) 日凌晨1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於同( 24) 日凌晨2 時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中正西路口,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華飛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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