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45,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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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東元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86號
被 告 陳秋松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松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晚上9時許起,在新竹縣關西鎮某工寮內飲酒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關西鎮上林里竹16線0.5公里處時,不慎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到場將陳秋松送往東元綜合醫院救治並抽血檢驗,於106年9月27日凌晨2時13分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978%。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秋松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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