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524,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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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金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金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48號
被 告 古金雄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古金雄於民國109年7月21日17時許起至19時許止,在新竹縣○○鎮○○路000號住處對面池塘飲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欲前往其胞姊位在新竹縣關西鎮新富里之住處。
嗣於同日20時33分許,古金雄騎車行經新竹縣關西鎮正義路116號前時,因騎車時抽菸為警攔查後,發現古金雄滿身酒氣,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古金雄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32MG/L數據紙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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