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附民,26,2020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藍古鳳嬌
被 告 夏祖寧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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