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附民,6,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藝夫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被 告 彭文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