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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北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莊綉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以竹縣警北偵字第10900095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綉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罐、塑膠湯匙拾貳支、塑膠袋壹包、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參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上列被移送人莊綉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7 月29日中午12時40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八街29巷旁公園。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莊綉雯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 張。
㈢扣案之強力膠1 罐、塑膠湯匙12支、塑膠袋1 包、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3 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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