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簡,163,2020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增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增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23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107 年4 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審酌其先前所犯係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所犯竊盜案件之罪質、手法俱不相同,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科紀錄,詎其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再次為本案犯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其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沒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之牛番茄1 粒、蘆筍4 把,業經告訴人蔡薰儀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足參(偵字卷第2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96號
被 告 古增洋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增洋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1 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8 年度竹簡字第249 號判決處拘役35日確定;
另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12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 年3 月24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號之蔬果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蔡薰儀持有之牛番茄1 粒(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9元)、蘆筍4 把(價值共計約240 元)得手。
嗣蔡薰儀發現上情後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增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薰儀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 張、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古增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