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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XUAN HA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XUAN HA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支付『7,000 』美金…」應更正為「…支付『7,500 』美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9年度偵字第378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TRAN XUAN HANG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於多年前因來台工作,嗣逃離工作地點為警查獲後,遭遣返越南,竟不思循正常管道申請,復以上開方式偷渡進入我國領海境內,有礙於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惟被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又被告係越南國籍,為外國人,有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可參,其因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不宜允許其繼續在我國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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