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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累犯: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
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
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
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6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8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嗣被告嗣後雖另於108年間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與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罪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自不因嗣後另與公共危險案件定其執行刑而受影響。
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係犯同質性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相同罪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82號
被 告 黃榮基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榮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先後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第2089號、第2140號;
第2451號、第249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履行未完成,經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5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某工地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方通知其到場配合採尿,並於109年2月7日晚間7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榮基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1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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