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簡,581,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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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前段部分,應補充「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

附件所示證據「新竹縣政府民國109年4月22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535號函、109年3月30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411號函」之函文字別均應更正為「府授衛毒防字」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戶籍記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偵查中自陳之後已有去上課,之前工作原因而未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陳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1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16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續字第7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新竹縣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3項、第20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9年3月30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411號函命至址設新湖縣○○鄉○○路00號之湖口仁慈醫院(下稱仁慈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時間:109年4月18日、5月2日、5月16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詎甲○○於接受通知後,並未出席。
復經新竹縣政府以109年4月22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535號函命至仁慈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時間:109年5月16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惟甲○○於收受後,仍未出席該課程。
新竹縣政府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以經通知後未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據,於109年7月31日以府社工字第1093822018號函及裁處書,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於109年9月5日上午8時至仁慈醫院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惟其屆期仍不履行。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9年9月11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093501294號函、本署108年度偵續字第79號緩起訴處分書、109年4月22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535號函及附件、送達證書、109年3月30日府衛毒防字第1098550411號函及附件、送達證書、109年度新竹縣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輔導教育團體治療簽到表(初階團體04月-06月)、109年7月31日以府社工字第1093822018號函及裁處書、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經裁罰及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瑞 盛
檢 察 官 陳 昭 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德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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