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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姜皓元
姜皓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900067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皓元、姜皓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姜皓元、姜皓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6月28日晚間10時許。
㈡地點:新竹縣○○鄉○○村○○街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姜皓元、姜皓中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林宗佑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警方至案發現場之蒐證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屬互相鬥毆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裁罰,本院並審酌雙方為兄弟關係、現場衝突持續時間尚短、事發地點為自宅庭院內而對社會治安影響程度尚屬輕微等情狀,分別從輕裁處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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