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東簡,123,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紹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共計零點伍貳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及夾鏈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紹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4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履行未完成經同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經同法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按:偵查過程均概稱安非他命,實為甲基安非他命,下同), 於109年4月17日晚間某時許, 在其停放於新竹縣○○市○○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1時39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 因駕車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盤查過程中其側背包外露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警得其同意搜索,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2公克)、吸食器1組,復經附帶搜索,並扣得夾鏈袋1個,遂於同日23時14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紹白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體採驗作業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案件之前案紀錄,竟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再犯本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本院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 經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共計0.52公克,鑑驗共取用0.009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包裝該毒品之外包裝1只, 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夾鏈袋1個,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