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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大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大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羅大滿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1時30分許起至14時許止,在新竹縣湖口鄉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2瓶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4時35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4時42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新湖路與信德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自摔倒地。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將羅大滿送醫後並於同日15時1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查悉上情。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羅大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12006號偵卷第5頁至第8頁、第34頁)。
㈡被告於110 年7月15日15時11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12006號偵卷第9頁、第11頁)。
㈢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數張(12006號偵卷第10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20頁、第26頁、第27頁)。
㈣按102 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
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大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按所謂「自首」,係指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該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
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且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
查被告於110 年7月15日14時42分許因酒後駕車不勝酒力自摔倒地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將被告送醫後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員警並向被告詢問肇事經過,被告始坦承其酒後駕車肇事之經過,員警方製作自首情形紀錄表等情,有警員蘇敏豪於110 年9月16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查(12006號偵卷第4頁),是員警到醫院對被告施行酒測時,員警應可據之合理懷疑被告有酒後駕車之情事,遂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故縱被告嗣後自承犯行,惟揆諸前揭說明,該行為應屬自白,而非自首,是本案應無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竟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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