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曾珮菁
被 告 吳美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