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北交簡附民,18,2021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劉韋汝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被 告 陳禹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健慶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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