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北交簡附民,22,2021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金秋菊
代 理 人 王建明
被 告 彭新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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