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北原簡,25,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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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羽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699號、第8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羽柔幫助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1行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之證據名稱欄內關於「警詢時及」及編號5之證據名稱欄內關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之記載均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羽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之幫助竊盜罪。

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另案被告莊議翔分別竊取2部租賃小客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仍以幫助竊盜罪處斷。

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確定,於109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

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竊盜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所申辦之iRENT帳戶帳號及密碼幫助他人犯罪,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

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衡酌其素行、犯罪手段及提供帳戶之數量、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查本件被告僅為竊盜罪之幫助犯,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因幫助之行為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699號
第8279號
被 告 許羽柔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以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羽柔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iRENT帳戶帳號及密碼交付陌生之他人使用,將可能遭到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以及掩飾犯罪,避免執法人員循線追緝,竟基於縱使有人持其交付之iRENT帳戶帳號及密碼實行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某處,上網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申辦iRENT會員帳戶,隨即將該帳戶帳號(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密碼等資料,以電話告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再告知莊議翔(所涉竊盜部分,另案經法院審理中),莊議翔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10年2月24日15時許、16時許,假借該帳號名義在網路線上向和運公司承租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段00號停車格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新竹市竹中火車站前之RBX-6016號租賃小客車,隨即破壞該2台租賃小客車裝載之雲端控制盒,均徒手竊取得手。
二、案經和雲公司臺南分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羽柔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不利於己供述。
證明被告告知他人其所申請之iRENT帳戶帳號密碼,使他人得以使用,幫助他人竊盜之犯罪事實。
2 證人莊議翔於偵訊中證述。
證明證人莊議翔取得被告 iRENT帳戶帳號及密碼後,上網假借租車後,竊取上開車輛2輛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朝陽、 李啟維警詢時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110年4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之汽車出租單、取車還車 紀錄、行照影本、汽車車身 出場與貨物稅完稅照證、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及現 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明莊議翔竊取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事實。
5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之汽車出租單、行照影本、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 片及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明莊議翔竊取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事實。
6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731、2 757、3412號起訴書、和雲 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7月21日和雲字第110260 號函及附件。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許羽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之幫助竊盜罪嫌。
被告以1幫助行為觸犯2幫助竊盜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竊盜罪處斷。
至於報告及簽分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侵占罪嫌,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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