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北簡,330,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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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益雄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詹益雄於民國110年5月13日14時30分許,在址設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3樓外科開刀房外之家屬等候室,拾獲林柏均不慎自口袋內掉落在上開地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詹益雄明知上開現金應係他人所遺失之物,竟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占入己。

嗣經林柏均發現其口袋內之現金5,000元遺失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林柏均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詹益雄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10765號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柏均於警詢之指述(10765號偵卷第5頁至第6頁、第7頁至第8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贓物認領單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10765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17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

經查,被告侵占之5,000元,係告訴人不慎掉落遺失之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一己之私而為侵占犯行,損害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侵占財物價值非鉅,且已將該5,000元發還告訴人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贓物認領單(10765號偵卷第15頁),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告訴人遺失之5,000元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已將該5,000元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贓物認領單(10765號偵卷第15頁)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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