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敏秋
被 告 鄒瑞芳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刑事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