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北簡附民,4,2021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張幼梅

被 告 巫猛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刑事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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