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東交簡,172,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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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智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員警職務報告」,並增加「被告酒測照片4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智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查被告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附條件之緩刑5年確定,嗣該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50號裁定撤銷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次)、5月、3月(6次)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上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12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前揭構成累犯案件與本案犯行、罪質均不相同,若加重最輕本刑,容有罪刑不相當之虞,爰不予加重。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

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

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

惟念被告前無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科刑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高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4頁),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193號
被 告 詹智堯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智堯於民國110年6月4日凌晨0時許起至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自該處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於同日凌晨3時40分許,行經新竹縣北埔鄉台三線79.1公里處,不慎自摔倒地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凌晨4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智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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