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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新源
被 告 張奕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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