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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邱志唐
被 告 林美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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